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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穿马路引发车祸”,家长须担责

2016-12月-25 周日 01:15 +0800

  原标题:“幼童穿马路引发车祸”,家长须担责

  □汪昌莲

  近日,重庆市黔江区发生一起造成2死7伤的车祸,监控视频显示,为了躲避突然出现在马路上的幼童,一车主急打方向盘,却冲上人行道。事发前,肇事车辆属于正常行驶,速度并不快,行人也是好端端地走在人行道上,就因为一个家长没看管好的孩子,把“无辜者”变成了肇事者,还伤害了更多无辜者。

  针对此事,议论纷纷,尤其“无辜者受害”这一点,足以让人心惊胆战。交通安全不是小事,任何的疏忽都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幼童没有受伤,这已是万幸,但幼童的家长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果不是其家长的疏忽,如果其履行好了自己的监护责任,这起事故就不会发生。

  由此,笔者想到了不久前发生于江苏常州的一起车祸,6岁女童跟着家长横穿马路,孩子突然折返,结果被疾驰而来的汽车撞飞,后经抢救无效身亡。鉴于事发时,女童家长只顾搀扶醉酒的亲戚,并没有对孩子进行有效的监护,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人车双方应当承担共同责任,即丧女的家长也要担责。

  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合理合法,无可争议。女童横穿马路,司机超速行驶,是引发这起交通事故的两个主要诱因。然而,女童年仅6岁,属于未成年人,对交通法规缺乏认知,无民事行为能力,即使违法,也无需承担民事和法律责任。法律规定了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护权,就是为了约束监护人的行为,监护不够造成自身或他人损失,自然要承担责任。

  女童横穿马路被撞身亡,家长因监管不力被裁定担责,应成为一种执法样本。近年来,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频频发生,折射出了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特别是对监护人的监督等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缺失。而发生于重庆的这起事故,更是将监护疏失造成的利益损害,由孩子自身扩展到了其他人群。如果不能以严厉的法律追责,来惩罚那些无视法定义务的家长,那么,类似的惨剧还有可能继续发生。

  从更深一层来看,家长能否尽到监护义务,不仅仅是承担家庭责任,更是承担社会责任,法律之所以对监护人作出规定,既是保护孩子,也是保护与孩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过去由于所谓的“人情味”,对于家长的监护疏忽,尤其在处理因家长疏忽造成的丧子悲剧时,执法活动常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从常州车祸的事故认定来看,同时也考虑到避免“黔江车祸”这种伤及他人的事故再次发生,法律有必要对家长的监护责任抓得更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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