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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车祸死里逃生,出院后却因一块肥肉送命!

2018-2月-14 周三 16:56 +0800

男子车祸死里逃生,出院后却因一块肥肉送命!

浙江衢州男子官某,去年遭遇车祸头部受重创经抢救死里逃生,康复出院回家静养,等待伤残鉴定再论赔偿。

哪里知道,出院12天,他就被一块大肥肉给噎了!伤残还没鉴定,人因此没有了。

2月11日,这起离奇的交赔案,在衢江法院资深法官黄甘富的调解下,最终得以妥善化解。

上班路上遭遇车祸

官某年过六旬,家在衢州衢江区全旺镇,家有一妻二子。

2015年起,他在一家家庭农场主要负责鱼塘打理。2017年7月27日下午1点多,官某骑着一辆电动三轮车从家里出来,准备去鱼塘干活。骑到一路口左拐时,被一辆小轿车从背后撞飞,车损人重伤,120赶到将他送医院抢救。

交警现场勘察,认定由小轿车驾驶员王某负全责,官某无责。

官某伤得很重,入院诊断上写:右额颞顶脑挫裂伤;右额颞顶及颞部创伤性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顶头部皮血肿;左颞骨骨折;C4椎两侧椎板骨折;C6椎棘突骨折;左锁骨肩峰端骨折;左第1—3肋骨骨折……

先在医院神经外科住院28天,后转康复医学科住院41天。出院记录上注明:患者右上肢及右手功能较前好转,可在少许帮助下平稳行走,可少量语言,无头痛头晕,无畏寒发热,无恶心呕吐,无胸闷气促,无咳嗽咳痰,无腹痛腹泻,胃纳、睡眠尚可,大小便自解。康复评定:神志清,少量语言,语声低微,高级脑功能不能配合……

死里逃生 救治费用22万多元

官某算是死里逃生,花了救治费用22万多元。车祸当然离不开赔偿,包括花掉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车旅费、伤残费等等。其中,伤残费必须经过伤残鉴定,不同级别赔偿数额差别很大。

从康复出院到进行伤残鉴定有一个时间段。《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3条第2款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何为治疗终结?《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2条7款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经验性做法是腿部伤害3个月,头部伤害的6个月后到鉴定部门咨询具体的鉴定时机。

伤愈后胃口渐开 哪知命断一块肥肉

2017年10月4日官某出院静养,两个儿子常常来看爸爸。妻子悉心料理,一周后官某的身体就有好转,胃口渐开,很想吃红烧肉。妻子告诉他,你身体很虚,不能吃,再忍忍。

10月16日一大早,官某再次提出要吃红烧肉,且今天就要吃。于是,妻子到菜场买了2斤肉回来,为他做了一碗。

肉上桌后,官某迫不及待伸出筷子。吃了几块小的之后,他又夹了一块大块的肥肉塞进嘴里,没咬几下就往肚里吞。

悲剧此时上演。官某的吞咽功能没完全恢复,肥肉卡在气道口。妻子发现时,赶紧让他弯腰并不断地拍打其背部。

但肥肉就是吐不出来,很快,官某因缺氧出现意识不清,呼吸心跳骤停。妻子急忙叫车将官某送医院抢救。经过抢救,官某恢复了心跳,却陷入脑死亡状态,10月30日最终不治。

法官成功调解这起交赔案

2017年11月23日,官某妻子和两个儿子向衢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车主王某和两家车辆保险公司(小轿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保了交强险、在浙商财产保险公司保了商业险)赔偿损失80多万元。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公司认为,商业险的赔偿前提是要有伤残鉴定,根据“商业三者险”规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之一就是第三者人身伤残程度证明,而官某生前未进行伤残鉴定,缺少赔偿依据,另外,官某车祸受伤经抢救康复出院,在家休养时因吃了大肥肉被噎而亡,这与车祸本身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本公司也无法对此进行赔偿。

第一次开庭调解未成后,原告方情绪激动,全家人跑到被告王某家里争吵索要赔偿款,当地政府相关人员介入规劝。

承办法官黄甘富再次深入查阅案卷材料和相关法律依据,通知原告方法院将再次组织调解。

2月11日上午,原告方三人、被告王某和被告两家保险公司均按时到法院。

黄法官背靠背做原告方和被告浙商财产保险公司的思想工作。他告知原告方,官某生前确实没有进行过伤残鉴定,要主张伤残赔偿,缺乏书面证据,死亡赔偿金过高也就难以支持。

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公司提出的官某没有伤残鉴定,其被肥肉噎死与车祸无直接因果关系,无法进行赔偿的问题,黄法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官某生前虽无伤残鉴定,但根据其医院出具的 “全麻下急诊行开颅血肿清除+骨瓣减压术”病历记载,参照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7年1月1日联合分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开颅术后”即构成十级伤残,换言之,官某已经施行了开颅术,其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可以认定为十级伤残。

另外,根据医院对官某出具的康复评定:“神志清,少量语言,语声低微,高级脑功能不能配合。”可以看出,官某是因为车祸头部受到重创,而导致高级脑功能不能配合,这与其吞咽功能力不从心,可以说是有因果关系的,至少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完全将两者割裂开来也是不科学的。

经黄法官辩法析理,双方于当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费59325.50元(含已付10000元),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费188319.45元,由被告王某赔偿和补偿原告54970元。

这一交赔案最终得以妥善化解。

来源:钱江晚报(qianjiangwan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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